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5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表示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故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