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23民初2135号 原告: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铝工业园区I栋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镇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原告材料款209365.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4187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建筑材料生产,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双方于2017年10月01日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材料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双方对材料的规格型号、交付地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从2017年10月03日至2018年05月05日,原告共向被告出售了158.5吨减水剂,总价款301865.00元,被告仅支付了92500.00元,尚欠209365.00元一直未支付,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材料后立即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明显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其自动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买卖合同》、《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证人**的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01日,原告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聚羧酸高性能碱水剂,单价为1850.00元/吨(不含税),由供方运输至买方在***小箐乡的搅拌站,运输费用由卖方负责。结算方式为:“以双方过称榜单作为结算依据,第一车货款暂押,之后再送货时,需方收到一车货要付一车货的货款给供方”。合同同时约定:“如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同时又从其他人手上购买与本合同标的一样的货物,买方要付给卖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买方欠卖方货款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0月03日-2018年05月05日陆续向被告供货共计158.50吨,被告***陆续支付货款共计92500.00元。经结算,被告尚欠209365.0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原告供货的义务,被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在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告应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货款的金额,原告提供的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尚欠209365.00元未支付;对于违约金,因合同已约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为209365.00元×20%=41873.00元。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936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18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8.00元,减半收取计253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磨虹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