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财保80号
申请人: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22028831C,住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铝工业园区I栋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029551A,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北工业园魔芋山路8号B栋6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445.6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5302128020210000201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尚欠其货款348445.6元,多次催收未果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8445.6元,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将来得以实现,并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5302128020210000201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348445.6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2262元,由申请人贵州宏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 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