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2529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二期01幢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249687282G。
法定代表人:曾昭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杰,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以东、S-号路以南、东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586459Y。
法定代表人:李国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国玉,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张永杰,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李昭辉,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杨广平,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25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李国玉、张永杰、李昭辉、杨广平的银行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间,因生效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张永杰、李昭辉、杨广平不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永杰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62×××18账户内的存款7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昭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东城支行16×××64账户内的存款75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昭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临港支行16×××18账户内的存款75万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广平在中信银行上海虹桥支行621768020155×××01账户内的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