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二期01幢612室。
法定代表人曾昭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以东、S-号路以南、东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国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国玉,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国玉名下鲁E×××××名爵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冯向勇
书记员杨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