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4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二期01幢612室。
法定代表人曾昭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以东、S-号路以南、东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国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国玉,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李国玉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57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仅有零星存款)、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据本院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国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621XXXX089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156.0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支行622XXXX844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33.44元)、在中国银行东营北二路支行营业部241XXXX292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19.0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西城支行华纳大厦分理处161XXXX982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9.3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622XXXX181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8.78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622XXXX572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4.2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218XXXX578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2.3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622XXXX860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1.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淄博路分理处62×××67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0.7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62×××42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0.00元);被执行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110XXXX009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71.55元);查封被执行人李国玉名下鲁E×××××名爵牌车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刘广明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向勇
书记员杨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