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2529号
申请人: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二期01幢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249687282G
法定代表人:曾昭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杰,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以东、S-号路以南、东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586459Y
法定代表人:李国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国玉,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张永杰,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李昭辉,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杨广平,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李国玉、张永杰、李昭辉、杨广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李国玉、张永杰、李昭辉、杨广平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永杰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62×××18账户内的存款75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昭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东城支行16×××64账户内的存款75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李昭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临港支行16×××18账户内的存款75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杨广平在中信银行上海虹桥支行621768020155×××01账户内的存款75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李国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62×××42账户内的存款75万元。
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