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44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二期01幢612室。
法定代表人曾昭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以东、S-号路以南、东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国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国玉,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国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621XXXX089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156.0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支行622XXXX844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33.44元)、在中国银行东营北二路支行营业部241XXXX292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19.0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西城支行华纳大厦分理处161XXXX982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9.3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622XXXX181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8.78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622XXXX572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4.2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218XXXX578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2.3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622XXXX860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1.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淄博路分理处62×××67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0.7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62×××42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0.00元);被执行人山东贝特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110XXXX009账户存款735107.50元(实际控制71.55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冯向勇
书记员杨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