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1419号 原告:***,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山大道海峡两岸科工园一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南京市浦口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