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1419号
原告:***,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山大道海峡两岸科工园一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南京市浦口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