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辖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鑫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金星街24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康平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376号。
原审第三人:中博信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2***房间。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鑫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康平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中博信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