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4民初7352号
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冷某某。
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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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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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