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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徐州路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21民初1334号
起诉人: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17年5月23日,本院收到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诉状和材料,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缺乏属于本院管辖及与诉请相关的基本证据等,本院当面予以释明,于同年6月5日,一次性书面告知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并告知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后果。经补正后,起诉人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状和材料仍不不符合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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