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徐州路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民终119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徐州路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河北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准予立案。事实与理由:本案是不动产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虽合同有管辖约定,但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缺乏属于本院管辖及诉请相关的基本证据等”,予以不予受理本案,并没有说明缺少什么基本材料,上诉人经过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起诉要求。为维护诉权,请求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因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缺乏属于原审院管辖的基本证据(即该工程所在地是否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