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监7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坚。
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河南省新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604号民事调解书【原执行案号:(2015)开法执字第2395号】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