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513号
原告:**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大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所。
原告**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