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6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里营小区会所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40109650G。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民终1273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款标的37118元及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45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