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园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安园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淮仲裁字第02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淮安园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于同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
202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淮安园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园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以在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淮仲裁字第023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