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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204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承德北路承德山庄2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76351388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苏0812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被申请人已经部分履行,经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85)中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