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204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承德北路承德山庄2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76351388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苏0812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被申请人已经部分履行,经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85)中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