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金地泉建设勘察有限公司

淮北市金地泉建设勘察有限公司、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金地泉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3010P(1-1)。
法定代表人:梁雨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濉溪县沱河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213486815134。
法定代表人:任中峰,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9)淮仲字第267号裁决书,在执行××泉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与××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多次对被执行人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提起了司法网络查询。
2、通过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的财产查询情况和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金地泉建设勘察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 伟
审判员 郭西凯
审判员 徐中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