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财保745号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亿隆购物广场二期3幢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能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科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09567.27元的财产,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价值709
567.27元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科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09
567.2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4068元,由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