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能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科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金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32民初1089号
原告:科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4572797W。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亿隆购物广场*期*幢**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慧,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希曼,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泰安金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24289209P。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迎胜社区城中村改造****号楼*******户。
法定代理人:焦广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科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金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泰安金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原、被告签订的《提盐项目安装合同》是关于工业设备安装的承揽合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因本案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甲方为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该案应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黄陵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金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提盐项目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安装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公司脱硫液提盐技改项目工程,该安装工程内容为原提盐系统按技改要求拆除的管道、设备以及电线电缆电气部分和技改工程总的所有设备的就位安装、与技改装置区域内外相关的一揽子工程等,原、被告就具体的安装工程内容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在该合同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虽原、被告在工程签证单上对合同外的工程量进行确认,但该增加的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属安装工程附属工程拆除、安装及所需配件制作,该案案由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质属于安装合同,该案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4983元,该裁定生效后予以退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时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娅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助理审判员  古丽娜
书 记 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