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能建设有限公司

科能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民初2956号
申请人:科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亿隆购物广场二期3幢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4572797W。
法定代表人:张子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河,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0816X。
法定代表人:刘晓山,该公司董事长。
科能建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815812019340392000006)为申请人科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振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