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能建设有限公司

科能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民初2956号之一
申请人:科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亿隆购物广场二期3幢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4572797W。
法定代表人:张子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0816X。
法定代表人:刘晓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的(2019)皖0311民初29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留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60000元。现因科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保全申请,故对本案诉讼保全裁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60000元的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振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晓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