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核二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石岛湾核电项目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315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71********,住山东省海阳市发城镇吉格庄村6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石岛湾核电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755419569,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宁津所。 被告:河北中核二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47974664G,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南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阳市霖海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6781347585,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石岛湾核电项目部、河北中核二四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海阳市霖海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