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79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儿),女,2000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北中核二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南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47974664G。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核二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2023年2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29元,减半收取计4614.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曹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