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核二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中核二四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4民初578号
原告:于碧,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2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核二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南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碧诉被告河北中核二四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碧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中核二四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于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碧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于碧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