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成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115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成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食品总厂家属院5号楼东一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91644873。
法定代表人:张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莲花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64677890。
法定代表人:郭青山,经理。
河南成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11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河南成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794575.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23元、财产保全费4493元。因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成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4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2021年04月02号,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保证金账户存款102237.31元予以冻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暂无法扣划。2022年08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1年04月09日,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104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100217GB00002F00030064】、12层1204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100217GB00002F00030068】、13层1304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100217GB00002F00030072】的房产予以查封,以上三套房屋属于在建工程尚未竣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24年07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8月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莲花盆村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08月0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院执行标的为794575.7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794575.75元、案件受理费5923元、财产保全费449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保证金账户存款102237.31元予以冻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暂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104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100217GB00002F00030064】、12层1204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100217GB00002F00030068】、13层1304号【不动产单元号:410411100217GB00002F00030072】的房产予以查封,以上三套房屋属于在建工程尚未竣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陈丙坤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