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惠州市光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324民初39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三新南路2号人**B座12层01号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2BLK4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光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江镇光大水泥厂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2P7B1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长湖路3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7228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光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反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惠州市光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