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1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教育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19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7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长湖路3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邵阳县教育局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阳县教育局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邵阳县教育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阳县教育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邵阳县教育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文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晏 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