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卫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燕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陆卫平、陆燕平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7向***、***、陆卫平、陆燕平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陆卫平、陆燕平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陆卫平、陆燕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崇高
审 判 员 贺清生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婕晖
书 记 员 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