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14民初435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甲向某乙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200300元及违约金(以2003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12月17日开始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广州某甲带路工程概算审核咨询合同》,由某乙公司负责广州某甲道路工程概算审核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合同总价包干总额200300元。某乙公司于2021年11月完成全部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广州某甲带路工程概算审核咨询报告》并送达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对于某乙公司的工作成果没有异议,但其至今未支付合同款,构成违约,应向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某甲公司书面辩称:服务费2003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2022年1月17日起算,非2021年12月17日。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恳请法院依法调减为按LPR标准计算。。
某乙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证。经核证,某乙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其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达成协议,由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就广州某甲带路工程提供工程概算审核服务,合同价为200300元。2021年12月22日,某乙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向某甲发送了《广州某甲带路工程概算审核咨询报告》,某甲未提异议。
2022年2月14日,委托人甲方某甲公司与咨询人乙方某乙公司签订《广州某甲带路工程概算审核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负责广州某甲道路工程概算审核工作,合同总价包干总额200300元。委托人付款前,咨询人应提供等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否则委托人有权暂缓付款。如甲方未能在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审计工作并结算完毕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审计费,每延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审计费用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2022年5月2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发票,2022年5月26日,某甲公司在微信群回复收到,但未见付款记录。2024年6月1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邮寄《律师函》催款。以上事实,有某乙公司提交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快递单、签收记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与某甲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款为200300元。某乙公司提交的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对此某甲公司并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某甲公司未能举证其已向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款,故某乙公司诉请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款200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在全部审计工作结算完毕后30日内支付审计费,且某乙公司应提供等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某甲公司有权暂缓付款。本案中,某乙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某甲公司出具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收到发票后即2022年5月25日后再向某乙公司付款。现某甲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起算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属于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某乙公司请求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某甲公司主张约定标准过高,但未能对此举证证实,故其请求按照LPR计算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某甲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在审核证据及庭审陈述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0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3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利率从2022年1月1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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