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6执9326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某某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107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8024.44元(含执行费8792.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