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15606号 原告: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2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成公司)与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蕉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蕉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129452.3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29452.36元为基数,以2021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盐城奥园优山美地花园总承包建筑工程项目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盐城奥园优山美地花园总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总价款为308525.0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于2020年6月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工作成果。双方最终结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金额为258904.71元,其中首期款金额为129452.35元,二期款金额为129452.36元。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支付了首期咨询服务费,此后再未付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基于前述事实理由,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蕉岭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因原告漏画了部分内容,造成我方损失,双方对此尚未达成一致,也没有进行最后的结算,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最后的结算款,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同时,原告根据结算请款要求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依据,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1日,蕉岭公司作为甲方与建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盐城奥园优山美地花园总承包建筑工程项目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盐城奥园优山美地花园总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1.编制施工图预算,完成最终对数转总价包干。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要求,在委托要求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按照甲方的要求,与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核对,期间乙方需做好完整的工程预算项目编制审核备忘录。核对工作完成后,乙方对对数后的成果与初稿,乙方与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相比误差相差3%以上清单子目的差异作出评估分析和说明,最终向甲方报送一式四份核对后完整的(即甲方签字确认)预算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2.造价分析。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格式进行造价分析及指标含量分析(对标、施工图预算及结算均需提炼指标),并对提供的成果如钢筋、砼、模板等含量给予建设性意见,须在提交预算报告或审核报告同时将签字**的造价分析提供给甲方。3.其他:3.1每月按甲方要求编制预结算工作计划并定期(每周一次)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事项;3.2每周三按甲方要求提交上一周完成的进度资料;3.2每月度向甲方提供“常用材料价格动态表”并协助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的咨询;第十八条约定甲方应当授权本咨询业务的代表,甲方业务代表为**,联系电话:138××******,联系邮箱:167×××@qq.com,负责与乙方联系;第二十条约定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工作。因乙方责任造成进度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每延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次合同业务酬金1%的处罚,逾期达7天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取本次合同暂定总价的5%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约定,乙方的对数地点以甲方要求为准(广州或江苏盐城),对于不服从甲方要求的每次罚款5000元。乙方应当授权本咨询业务的代表,乙方业务代表为***,联系电话139××******,联系邮箱gzj×××@163.com,负责与甲方联系。合同暂定不含税总价为291061.41元,增值税为17463.68元。暂定含税总价为308525.09元。第三十四条约定,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三十五条约定,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三十七条约定,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如乙方原因引起误差率在±5%内,乙方可按第三十二条收费标准计算咨询费;若误差率在±5%以上(含5%),乙方承诺该业务咨询费酬金减半;漏算达3%,乙方承诺该业务咨询费酬金减半。出现严重偏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有关赔偿责任。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误差(如计算范围,材料变更等),不计入预结算误差率范围内。第三十八条咨询费用的支付方式约定,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并提供初稿,支付以第三十二条计算费用的50%;与建设单位完成总价包干合同转总价包干合同对数(由于成果文件以总包为底稿,所有对数成果包含审核意见表填写、成果文件修改、争议问题表填写、编制说明编写、沉淀指标含量表),并对与建设单位初稿相比工程量误差相差±3%以上清单子目的差异作出评估分析和说明报告,最终向甲方报送一式四份核对后完整的(即甲方与建设方双方**签字确认)预算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后,待甲方与建设方最终签订转总补充协议后,以甲方与建设方最终签订转总补充协议的总价包干造价(土建)为取费基数(总价计算按第三十二条)计得的咨询费用支付至100%;等等。 2023年3月3日,建成公司委托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向蕉岭公司寄送律师函,载明建成公司已于2021年5月完成全部造价咨询服务工作,蕉岭公司应支付初稿咨询服务费共258904.71元,截至2020年5月28日蕉岭公司仅支付了129452元,余款129452.71元未支付,要求蕉岭公司在收到函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129452.7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建成公司提供了其指定人员**发送给蕉岭公司指定人员***的邮件截图拟证明其已完成全部造价咨询工作。上述材料显示,2019年10月18日发送了车库的施工图;2019年12月12日发送了盐城甲方最终确认版转总价包干图纸;2019年12月24日发送了涉讼项目89#-92#初稿;2019年12月30日发送了二期地下室总承包工程初稿、89#-92#二稿;2019年12月30日发送89#-92#三稿;2020年1月13日发送89#-92#及地下车库四稿;2020年1月17日发送89#-92#及地下车库五稿;2020年5月27日发送涉讼项目终稿;2020年6月29日发送项目转总价包干成果资料。 建成公司另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在达到结算条件后制作请款报告提交给蕉岭公司,***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建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10月29日,***询问“可以不走补充协议?我们直接退钱给做事的?”**回复“不行啊,不走补充协议没办法解释原合同计量范围发生变化,合同金额发生变化。”2020年11月25日,***询问补充协议走完流程了没有,**回复“甲方现在刚评审完,准备上线,我们这边明年1月份付款,今年12月份不付款,看补充协议最终下来的时间,你们做好请款资料审批吧,具体你对接项目**。”2021年2月24日,***再次询问补充协议走完流程了没,**回复还没有。2021年9月11日***询问有没有之前的送审稿,称**要求做送审稿和一审的对比,**回复称需要与项目**要。2022年5月23日,***称“与盐城那边反复核对模板没有计量错误,他们也不报告给你,我觉得是有意拖延了,你可否规定他们在本月底回复你们总部,逾期视为同意我们的计算结果。凡事都要有个期限吧。我们2020对完数至今未收到尾款。**回复“你们没跟项目**核对清楚啊,你们核对清楚再找总部,项目预算是第一审核人,总部也要综合项目的意见。”***称“得给个时间期限吧,不然再核个2年吗?” 建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蕉岭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2年12月8日,***称“给了,但是要等公司领导审。领导还没回复我。”2023年1月12日,***称“领导关于咨询付款有新的规定,晚点跟你说。”2023年2月2日,***称“我们做的方案已报给领导,领导还在看,没给答复。” 建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蕉岭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5月18日,***发送二审转总预算量与施工对比表。2021年6月17日起,***询问可以请款了吗?2021年6月22日,**回复“我这边弄,需要你配合的我再和你说。” 建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蕉岭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2年1月17日,**提出计量的量跟模型的量不对等。2022年1月18日,***回复“经检查,你是对的,我们现在把全部模板检查一次做个分析给你?”***在同日提交工程量对比说明。2022年2月14日,***称“吴经理,给我过吧,二审已经这么久了,分包的计算方式与总包是不一样的。”**回复“不是不给你过,是公司现在因为我们模板的问题有亏损,我们正在调整表格重新上报,我跟公司说过的我们劳务模板亏损有很多原因,不是因为你们,到公司也是要求模板报出结算申请后确定不是计价问题就给过了。”***回复“或者我写份报告给你,把模板的数据写清楚。”2022年2月17日,***发送咨询业务联系表,并在2022年2月28日再次发送该表格。该联系表中载明建成公司在2020年6月完成并出具相关报告,2022年1月12日收到业主通知需对项目的模板工程量进行统计及分析,经对计量模型、计价文件进行复核,工程量没有偏差,与计价文件一致。2022年3月至4月,双方就算量的方式进行沟通,**认为建成公司提供的量与其二审核对的量不一致,***则称量差都在二次结构(构造柱),其他均差不多,(构造柱)是按图纸说明布置,劳务是实际施工算的,之间是会存在量差,要对比的话要重新设置计量规则,但认为不是建成公司的活。**则认为只是要求建成公司提供模型明细表。2022年7月25日,**回复“我下周量就全部核对完了,核对完之后才能出所有的报告,然后发你们。”2022年9月30日,**称“你们家的结算我问了公司,公司让我做了对比表,表我做了我下午发给公司,公司如果审核说可以,我也把那个表节后发给你,你核对没问题,应该你们家结算就可以正常办理了。” 蕉岭公司则认为建成公司存在漏算的情况,其中模板工程工程量漏算3950.55平方米,漏算率为1.11,抹灰工程工程量漏算10335.007平方米,漏算率达到3.46%,根据双方约定,漏算超过3%的则应扣除50%咨询费,故蕉岭公司无需支付剩余咨询费。蕉岭公司为此提供了洽谈纪要、咨询量差计算明细表予以佐证。洽谈纪要载明,洽谈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洽谈内容中第4点约定,若审核的核减幅度超过送审价格的5%(含5%)时,该项目的咨询费用扣除50%;第5点约定,漏算达到3%,扣除50%的咨询费。乙方处有***签名并加盖建成公司的公章,甲方处由***在参与洽谈人员处签名,并由**、**等在集团职能部门审批处签名,另外还有两名人员在集团领导审批处签名。咨询量差计算明细表中载明,89号楼栋2层栏板没有布好、RF层电梯井炮楼及楼梯炮楼结点遗漏、5层往上结构大样未刷做法、飘窗侧边压顶未为布置、南边靠最左侧和最右侧结构大样27/飘窗板从上到下均未布置、10-20交F此段窗户标高不对、斜屋面范围有问题,天沟500mm的画成350mm,门厅墙高标高没到顶,墙体没画通长影响装修量;以上模板量差3950.55平方米,甲方审定工程量351656.84,实际工程量为355607.39,超量率为1.11%;以上抹灰差量10335.00699平方米,甲方审定工程量263830.7312,实际工程量为298640.2013,超量率3.46%。经质证,建成公司认为,对洽谈纪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纪要形成于咨询合同签订前,该内容已为咨询合同第三十七条所吸收,应当以咨询合同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咨询量差计算明细表不予认可,该表格为蕉岭公司单方制作,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明细表所载内容不属实,此前蕉岭公司从未出示过该明细表,也未援引咨询合同第三十七条主张扣款。该偏差是蕉岭公司的责任,与建成公司无关,且根据咨询合同第三十七条,所谓的误差率是指全部工程量漏算3%,不是指清单子目中任何一个子目漏算3%就扣除全部咨询费的50%。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蕉岭公司在2020年5月28日向建成公司转账支付129452.35元。 建成公司主张造价咨询总费用为258904.71元,其主张在2020年3月通过快递方式向蕉岭公司寄送请款报告,蕉岭公司此后在2020年5月28日支付该费用的50%即表示蕉岭公司认可建成公司主张的造价咨询总金额。对此,蕉岭公司认为,其在2020年5月28日支付的金额是根据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所得,取费基础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审批表的初稿金额确定,***公司并不是同意以该金额确定咨询费用,最终双方是需要按照合同第32条进行结算,如果建成公司没有出现任何工作失误或没有完全交付工作成果的情况下,蕉岭公司成本部门预估的最终总结算费用为原告提交的初稿费用金额258904.71元。 建成公司明确,2021年6月建成公司与蕉岭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提供结算资料,后建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出具尾款的请款报告,故主张自2021年8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建成公司与蕉岭公司签订的工程咨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是蕉岭公司应否向建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29452.36元。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蕉岭公司抗辩称双方曾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约定漏算3%可扣除咨询费50%。但据会议纪要及合同签订时间来看,会议纪要记载的洽谈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由不同人员签订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而工程咨询合同签订于2019年12月11日,在会议纪要之后,且工程咨询合同中仅对含税总价、增值税率、承包方式及价款、工程款支付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原文援用,但未对漏算和核减幅度超过送审价格5%的情况下咨询费用作扣除50%的处理内容进行记载,故应以工程咨询合同载明的内容作为履行依据,蕉岭公司主张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来履行,缺乏事实合法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蕉岭公司主张建成公司漏算率达到3.46%,故无需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工作人员沟通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蕉岭公司的工作人员**虽曾提出存在量差的问题,但也同时提及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建成公司的单方责任,此后建成公司也协助提供咨询业务联系表对量差问题作出说明,**也在2022年9月30日表示已经提交复核后的材料供公司审核。蕉岭公司单方制作的咨询量差计算明细表未得到建成公司的认可,且该明细表中载明的数据不可得出漏算率达到整体总量的3%。综合双方证据及**,可确认建成公司已完成涉讼项目的义务,有权收取余下咨询服务费。建成公司主张咨询服务费总额为258904.71元,双方确认蕉岭公司已支付129452.35元,故应由蕉岭公司向建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29452.36元。 蕉岭公司逾期未向建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确实会造成建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结合咨询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蕉岭公司应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建成公司计付利息,对建成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452.36元; 二、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9452.36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原告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