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615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雅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玮,系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文,系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06039J。
法定代表人:冯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系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发,系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00元、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360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伟亮
人民陪审员  林洁玉
人民陪审员  吴启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梁韶华
书 记 员  洪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