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140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529.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