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浙02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东舜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7********。 被执行人:宁波圣达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波圣达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并予以扣划执行款60138元(监理费48000元+延迟支付违约金9949元+仲裁费2189元)和执行费802.07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表示对自2017年6月26日以后的延迟支付违约金予以放弃,故本院将扣划的60138元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并缴纳了本院的执行费802.07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