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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1民初3139号
原告: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凌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卿,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楠,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5号路第7幢。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总经理。
原告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与被告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创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卿、被告农创客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报酬人民币200000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从起诉之日起算,按同期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园区有一建设工程项目,名为浙江农创客小镇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10000000元。2017年10月,原告受被告委托,担任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并进驻施工现场。2017年11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报酬为工程合同价的1.2%即12万元,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口头约定,监理期为四个月。但因被告原因,该工程的完工期限一再拖延,直至2019年4月份才完工,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补偿监理费每天200元,延期时间按照400天计算,总计8万元。2020年4月25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认可补充协议真实有效,同意被告作出补偿。后被告未能依约付款,经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
农创客公司辩称,项目是对的,2019年11月农创客公司法定代表人才进入公司。2020年对工程进行审计,2021年4月与区政府签订相关协议。项目属于政府项目,监理费必须经过审计且以审计结论为准,没有经过审计支付是违规的,审计确认的监理费为117000元。原告按规定必须当面移交完整的监理资料。要求法庭依法裁判。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证明1.原定监理期为四个月;2.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补偿监理费每天200元,延期时间按照400天计算,总计8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不知道。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加盖被告印章,内容清晰且与本案有关联,对证据予以认定。
证据5、监理材料、材料移交说明,证明原告已经将自己掌握的全部监理材料送达给被告;视频光盘,证明原告将前述材料原件邮寄给被告,被告已经签收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已经收到,经审查后认为缺少资料,寄回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上述材料后,并未向原告指出缺少资料的明细,因此,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提供的《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监理费后续事宜商议后续相关事宜》,证明双方就监理费后续支付进行过协商。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监理资料的提交与否与监理费支付无关。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经质证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日,东城公司(监理人、下同)与农创客公司(委托人、下同)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名称浙江农创客小镇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10000000元;合同标准条件约定监理人义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责任: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指该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图范围内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监理、合同控制、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的相关工作;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1、监理酬金计算方法:a、监理酬金按工程合同价*1.2%计取:2、监理酬金支付方式:a、监理酬金最终以本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若增加监理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则委托人需支付监理人的额外工作酬金,额外工作酬金根据工程最终审价相应结算;若因委托人原因工期延长,则只给予监理人工期顺延。
2018年9月15日,浙江农创客小镇办公楼正式启用。但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
2019年4月30日,东城公司(监理人、下同)与农创客公司(委托人、下同)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工程委托监理合服务期为4个月,竣工后结算审核阶段不在此范围。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造成监理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期限,监理人的责任期顺延,监理费用做以下调整:补助监理费:200元/天,监理服务期顺延按400天计算,监理服务期顺延期间监理费为:200元/天x400天=80000元;本协议为工程监理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监理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相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后农创客公司向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林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共同证明。2020年4月25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林局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证明》上加盖印章。
2021年5月19日,东城公司向农创客公司出具《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监理费后续事宜商议》,载明:后续相关事宜双方在六月底之前协商解决并履行,(包括监理的相关资料提供:提供监理规划、细则、监理日记、安全台帐、旁站纪要、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竣工总结报告)提供完毕后七个工作日支付合同内金额。
因农创客公司未向东城公司支付监理费,东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过程中,2021年7月6日,东城公司向农创客公司邮寄了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细则、监理检查记录(安全合账)、旁站纪要、监理日记(3本)、竣工验收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的证明)、工地例会会议纪要(10份)、监理工作总结、监理通知单。2021年7月7日,农创客公司签收邮件。2021年7月23日,农创客公司将上述材料邮寄回东城公司,但未明确告知东城公司寄回原因,也未明确告知东城公司需要补充的监理资料明细。
本院认为,根据东城公司、农创客公司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监理费金额如何确定?监理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东城公司与农创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东城公司、农创客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监理费确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监理费约定监理酬金按工程合同价1.2%计取,本工程合同造价为10000000元,即监理费为120000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对监理服务期顺延期间监理费约定为80000元,并明确约定本协议为工程监理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监理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相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农创客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东城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造成监理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期限,因此,农创客公司应向东城公司支付上述监理服务期顺延期间监理费。农创客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系政府项目,监理费必须经过审计且以审计结论为准,审计确认的监理费为117000元,显然没有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案监理费总金额为200000元。
关于监理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东城公司认为未收到过开、竣工报告,农创客公司表示不清楚是否向东城公司提供开、竣工报告;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故东城公司不能向农创客公司提供开、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证书不能归责于东城公司,即东城公司不需要因此承担相应责任。东城公司已向农创客公司提供了除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之外的全部监理资料,农创客公司收到东城公司邮寄的监理资料后,未书面告知东城公司需要补充的监理资料明细,而是将监理资料退回给东城公司。因此,本院认定东城公司已向农创客公司提供了全部监理资料。农创客公司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故本案监理费支付条件于2021年7月7日成就,农创客公司应在2021年7月8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7月16日前向东城公司支付监理费。
农创客公司未依约向东城公司支付监理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东城公司要求农创客公司支付监理费2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农创客公司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其合理部分即赔偿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00000元;
二、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戚利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