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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行审207号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226行审207号 申请执行人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768525146N),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人民大道232号。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 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17691662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2幢1901-8室。 法定代表人***,男,执行董事。 申请 内容 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罚款人民币275000元 申请执行的事项 罚款人民币275000元 审查认定事实 行政行为生效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机关催告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申请强制执行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罚款人民币275000元 裁定 理由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 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27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