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226行审207号
申请执行人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768525146N),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人民大道232号。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
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17691662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2幢1901-8室。
法定代表人***,男,执行董事。
申请
内容
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罚款人民币275000元
申请执行的事项
罚款人民币275000元
审查认定事实
行政行为生效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机关催告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申请强制执行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罚款人民币275000元
裁定
理由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
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宁)安监管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27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