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2877号
原告:彭建军,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211号喜来乐大厦7层1单元720、72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彭建军与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2018年5月25日,原告彭建军因与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对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销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建军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