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2876号
原告:龙桂根,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211号喜来乐大厦7层1单元720、72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2018年5月25日,原告***因与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对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销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桂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