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赣0313行初14号 原告浙江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萍乡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萍乡市某某医院,住所地: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华。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原告浙江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萍乡市某某医院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