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23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住广**省珠海市香洲区区,身份证号码×××0032,系该××员工。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