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23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住广**省珠海市香洲区区,身份证号码×××0032,系该××员工。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