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民初10714号
原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102、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6N。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万**,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2X3。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原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锦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