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81民初3511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纺织(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广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广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纺织(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2023年8月3日,浙江某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某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425元,减半收取7212.5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