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正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江坤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正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88号东一国际大厦1128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成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江坤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塘社区曲塘路48号五江天街北区一期5#栋1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正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坤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特4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3月2日、3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保险信息等情况。2022年3月21日,本院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2年3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以上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2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2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15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信息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51102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110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陈 颖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