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洮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甘1124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3********,住甘肃省临洮县中铺镇红柳村四社。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2********,住甘肃省临洮县宏远小区2号楼。
被执行人:甘肃鹏盛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西关家园附属工程北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3NBQY1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0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6********,住甘肃省临洮县连儿湾乡三源村西庄社。
被执行人: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四层4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3002405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甘肃鹏盛建工有限公司、***、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甘11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172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26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对于判决书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不再要求执行。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甘11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