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鹏盛建工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第三人甘肃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4民初215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第三人:甘肃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甘肃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