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4民初215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第三人:甘肃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甘肃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