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2926民初1038-2号
原告甘肃中特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导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方大九间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某,系该公司工程主管。
原告甘肃中特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方大九间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中特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方大九间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特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方大九间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