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47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甘肃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宁莉